税法。 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0月。

1、从农民手中收购大麦10吨,支付价款2万元,验收后送交另一食品加工厂(一般)合计600万元;
2、生产玉米10吨,向外销售9吨,不含税收入21000元,1吨发给员工福利;
3、生产夹心饼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10万元;
4、上个月向农民收购的小麦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4536元(包运费186元);
5、转让09年3月购入的设备,取得支票8000元,发生运费500元,清理费400元。

(1)该食品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收购大麦计算进项税=20000×13%=2600(元)
加工费进项税=600/(1+17%)×17%=87.18(元)
购买工具进项税=3605/(1+3%)×3%=105(元)
发生进项税额=2600+87.18+105+2792.18(元)
(2)该食品厂当期进项税转出数
小米霉烂做进项税转出时,注意将农产品和运费账面成本还原成计算进项税时的基数。
进项税转出=(4536-186)/(1-13%)×13%+186/(1-7%)×7%=650+14=664(元)
(3)该食品厂增值税销项税
玉米渣销项税=21000×13%=2730(元)
发给职工玉米渣视同销售销项税=21000/9×13%=303.33(元)
销售夹心饼干销项税=100000 × 17%=17000(元) 。
当期销项税合计=2730+303.33+17000=20033.33(元)
(4)该食品厂转让小型设备应纳的增值税因设备是在2009年购入,则应计算销项税,相关的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应纳设备转让增值税=8000/(1+17%)×17%-500×7%=1162.39-35=1127.39(元)
(5)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20033.33-2792.18+664+1127.39=1930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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