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 - GB 50352-2005条款明确规定:
2.0.8土地的土地红线边界线,财产线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建设不同类型的项目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详细的规划建筑的基础结构,以确定位置的,不得超过该界限。 / a>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是不一样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伸出红线的有关规定,请参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 2005年4。建筑亮点
-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材料的
4.2.1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可能无法脱颖而出的红线和用地红线建设应突出的建筑突出的支护桩保留墙壁,地下室,地下室和基础,化粪池等;
-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走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沟渠,地下室入口和出口在地下室的入口,集水井,采光井;
- 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基地外的其他设施。
4.2 0.2批准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突出道路红线突起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的人行道上: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组件:窗台,窗框,窗帘,空调,座椅,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允许突出活动遮阳2.50米以上,突出宽度不应大于在人行道上1米,宽度应不大于3m;
3)3M或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屋檐下,突出的深度不超过3米。
人行道上,超过:4M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座椅,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该是牢固的结合在一起。
建筑物和建筑的预测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和废水直接从其他设施排出的道路。
4.2。 3个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红线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地下室的建设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设突出和配套设施应遵守的要求当地的城市规划。
4.2.4是需要在不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安全及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公共福利,批准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顿时让人红线建设。
4.2.5商场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悬臂式建筑施工,不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应该在公共空间的屋檐下直接排气的空调,排气扇设施或排放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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