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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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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