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流拍以后以物抵抵债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小于以物抵债的价值,那么申请执行人按什么标准、比例支付拍卖的费用.?
要考虑是一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那个被执行人还是数个不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那个被执行人。一个申请执行人当然可以补差价,数个申请执行人就涉及执行分配,那么需要得到财产的那个申请执行人把钱垫付出来,再统一分配。
如果是数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各方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先发布执行分配方案,让大家都清楚分配的份额再考虑如何以物抵债。
拍卖佣金一般是在拍卖价款中扣除,然后将剩余价款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既然拍卖未成交,拍卖公司还是要收基本费用的,但这个费用不能按拍卖成交收取,可以由法院和拍卖公司协商,支付一定的成本费。说不定拍卖公司还会免。
如果真要收这个费用,因为房屋已经以物抵债了,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小于以物抵债的价值,那么本身申请执行人就要补钱,自然有钱缴纳拍卖费用;
如果申请执行人债权大于以物抵债的金额,那么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拍卖公司拍卖费用。请注意的是,这个费用绝对不能按拍卖成交计算,只能象征性支付成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