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程序,以物抵债问题!急!!

向大家请教一个关于房产变卖问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进入变卖程序,会有60天的变卖期限。如果60日内,无人购买,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法院会不会对房产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房产的评估价值超过债权,法院一般会如何操作?要不要我们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 非常感谢!!

首先我国法律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公平,是不允许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占有整个担保物的,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房产偿付债务,剩余款项会退还给债务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有效实现,同时避免了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债务人的损失。

同时,你说的将债务人的房产全部归于债权人的话,会对债务人不公平,如果责令债权人予以补偿,则对债权人不公平(等于是将该房产强行卖给债权人)。

如果变卖不成,也许会延长期限也许会进行拍卖,总之会将房产卖掉,用其债款偿付。但债权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债权人同意,可以优先购买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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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首先,执行过程中价值评估一般只做一次,除非当事人有异议。
第二,以物抵债的叫折价,这种情况是指将房屋转换成现金价值,再与债务做比较,多退少补之后房屋归原债权人。
第三,可能是要支付差价的,法律中不存在实际中说的“以物抵债”,显示公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29
以物抵债物大于债,抵债同时能扣除所欠债款吗,再补剩于尾款
第3个回答  2010-03-18
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
5、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一般不得超出被执行人的债务,但有时因客观原因也有超出的可能,对超出部分,申请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现金,由执行法院退回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执行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