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首先,执行过程中价值评估一般只做一次,除非当事人有异议。
第二,以物抵债的叫折价,这种情况是指将房屋转换成现金价值,再与债务做比较,多退少补之后房屋归原债权人。
第三,可能是要支付差价的,法律中不存在实际中说的“以物抵债”,显示公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29
以物抵债物大于债,抵债同时能扣除所欠债款吗,再补剩于尾款
第3个回答 2010-03-18
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
5、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一般不得超出被执行人的债务,但有时因客观原因也有超出的可能,对超出部分,申请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现金,由执行法院退回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执行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