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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