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等法规里面虽然没有明文指出生育津贴就等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大部分单位都是工资或生育津贴只得其一。而且企业帮职工建立生育保险,就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协助解决这一部分的支出。但是在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里面,29条,又指出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等各种待遇单位不予扣减,生育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是否又要理解为工资要发,生育津贴也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