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案例分析
现年35岁的王某是东高地社区的居民,两年前,王某因做生意,找好友孙某借了五万块钱。后来生意失败,王某又因为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孙某遂拿着王某当初给他写的借条向王某的父亲讨债。
王某的父亲告诉孙某,自己年事已高,且无多余积蓄,无力替儿子偿还欠款。但孙某不听解释,隔三差五拿着欠条来王家“串门”。那么,王某父亲是否应当替王某偿还债务呢?
律师告诉王某父亲,他完全可以不替儿子还债。
因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父亲无关,那么,他与孙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王、孙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王某的父亲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同时,律师还告诉王某父亲,如果孙某不听劝告,在被下“逐客令”之后还赖着不走,其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王某父亲可以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民警处理此事。
扩展资料
“父债子偿”情况
父母与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就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子无关。
在父母死亡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子女作为继承人当然要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也不能说是“父债子还”。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母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子女其实没有还债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