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93年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改进之处以及中日环境法对比

日本1993年环境保护基本法出台以后相比之前两部基本法有什么先进之处?
还有现今中国与日本在环保法或环保政策方面的对比和差别。

废话和复制人家的不来,简单概括点就好。

众所周知,在日本,环境法原先称为公害法,其公害基本法为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后于1970作重大修订,从立法目的中删除了“与经济调和”条款,扩大了公害的定义(追加了土壤污染及水质污染中包含水质以外的水状态或水体底质的恶化),明确了废弃物处理对策为公害对策,并规定了关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委托都道府县知事设立环境标准的权限等。 到了1993年,鉴于《公害对策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日本又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作为其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而其立法体系亦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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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6
不算 太好 也 不算 太坏 差 不多吧 对我来说 过的去
第2个回答  2013-04-16
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