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金从什么时候算? 我是2003年开始上班的,原来是一年一签合同,现在是三年一签合同,现在合同到期

公司解除合同怎么支付补偿金?

员工陆某于1992年9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8月,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陆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陆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
案例分析:乍一看,这一案例与上一案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那么结果会不会相同呢。
同样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要分段计算。
即: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并入计算。
本案中,由于陆某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我们上述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所以2008年1月1日前,陆某的工作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
根据这种情况,陆某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为3000*12+3000*1=39000元。
由此可见,虽然,小李和陆某的工资水平都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使得他们各自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需要我们平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要格外注意。
张某于199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呢?(提示: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三倍为9876)

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
案例分析:前面我们提到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年限都需要分段计算。
即在2008年1月1号之前,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在2008年1月1号之后,经济补偿金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并入计算。
本案中,张某是由于裁员而解除合同的,其工资又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那么其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为:10000*20+9876*1.5=21.4814万。
若,张某是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应该为:10000*12+9876*1.5=13.4814.
对比上述两组由于不同的理由,而得出的不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及差异,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案例4:
孙女士于1995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1日签订,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孙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因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配合等原因,公司将于2009年6月30日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对于解除原因及理由并未提供明确的书面及其他相关证明,而在此前一年,孙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若经仲裁认定,公司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孙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呢。
案例焦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也就是说: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施行“双封顶”。
根据这种情况,那么孙女士应该得到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12*2=237024.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单位准备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这也提示我们各公司,一定要制定完备的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并且保证员工的亲自签收,这样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才能保证有规矩可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小李于2007年12月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2月,因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即:一个半月的工资。小李不予认可,他认为他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以2008年为界限,分段计算,即2个月的工资4000元,双方就此产生异议。

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分析: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工作)年限。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需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
上海在仲裁实践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月的工资收入”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本案例中,小李就属于上述所说的情况,那么公司对于他经济补偿金不分段计算也并不不妥。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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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4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补偿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不满半年按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2008年前的补偿办法按劳动法,但劳动法对于合同到期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所以你可要求单位支付按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