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可以减少企业支出,那些被裁掉的人最后都去了哪里?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而一次性解雇部分劳动者的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并克服暂时的困难。
1、经济性裁员不得优先裁减下列人员: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的员工,以及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并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将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 其他劳动合同因订立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2) 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求得生存和更大发展,必须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法包括企业生产变革、重大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调整。企业的生产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调整不一定会导致雇主的经济裁员。例如,如果企业改变生产,从事原工作的工人可以在生产改变后调到该岗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采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改变生产方式,进行重大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调整。经济性裁员只能在劳动合同变更后进行,仍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