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如题所述

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此款项中的“分居”与我们通常所说非法律意义的分居具有同一概念,即分开居住。

但该条款中“分居”作一般意义的分开居住。注意的是此款项“分居”一词的前有限制性成分“因而感情不和”,即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睦,不尽夫妻义务而分居。

该“分居”情形专指因感情所致,非系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而分居,排斥其他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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