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不可以做两家不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题所述

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不可以 根据 主板及创业板首次上市管理办法 之 人员独立性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以前曾经有两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一人的情况,因为当时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现在监管机构对“独立性”有严格的要求,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担任总经理,肯定会被发审委否决。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为董事不需要像总经理那样全职工作。

在国外,兼任两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事情不少见,兼任CEO的事则很少听说,乔布斯算是个例外,曾兼任苹果和Pixar的CEO。Carlos Ghosn的情况更为特殊,雷诺是法国上市公司,日产是日本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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