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如题所述

没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可见,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没有这些讲究。如果在未来,两个子公司当中有一个或两个出让股权后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兼职将需要相关机构的授权,授权之后可以兼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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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这里说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是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行不行? 目前有个项目,拟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另一个公司(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这样符合上市要求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