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包括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等。(一)造成人员受伤、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八)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九)机动车辆未保险或在福建省以外地方投保的; (十)应当依法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听候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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