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在青山区红钢城红钢二街租门面,二房东瞒着一房东与我进行转让,我第一次这样租门面,不明就里就将转让费贰万陆千元交付于二房东,也没签转让合同和收据,而当晚上与一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才知道,此门面不允许转让,只有租赁关系,这是不是一种欺骗或欺诈行为?所以在没有合同和收据的情况下能否起诉将转让费所要回呢?起诉胜算有多少呢?证据补充:1、当天从家里的汇款以及我的取款记录。2、在所在门面附近华莱士付转让费,当时店里只有两个收银员。3、之后我女友和二房东一起去交通银行存款。4、房东也可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