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9-05-03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为三年以上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对,是可以随时解除的。
2、即使劳动合同期限符合上述规定,但你感觉无法接受,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义务且继续工作至三天届满,同样可以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3、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