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卷宗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当晚应该有做的笔录和我的一份笔录不在其中。就找到庭长和院长说了此事。 现在法院给检察院发了函,按法院庭长的话说是根据我说的情况而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 但我觉得这两份笔录虽然明知是有的,可没有证据证明。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交,那不就确定了证据不足、法院不能作出对我有利的判决的依据吗? 我现在有点心烦意乱,眼前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会有什么走向的可能? 很久没来本栏目,对你的案件不了解。在此,只想提供一点刑事诉讼中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许能解开你心中的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从以上解释来看,如果现在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该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作出有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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