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还真是个技术活!辞职被拒怎么办?

如题所述

  辞职被拒,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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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5
第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辞职这个事绝对应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所说的严肃包含两层意思:1.你的真实意图就是辞职,不是以辞职为借口来提升福利待遇的。以辞职为手段要挟公司提升待遇这种事,就算是成功了后续也会有无尽的麻烦,原因很简单,员工和公司天然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国内缺少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个人几乎不可能和公司有平等对话的机会,(你看看国外动不动的罢工潮就知道国外的工会有多牛逼了)你暂时以手段要挟出来的结果,公司迟早都会找回来,还是那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完全是任公司宰割的,具体的应对的方法我后面会谈到。2.辞职这件事你确实是已经想明白了,咬过牙,跺过脚,挠过墙,务必已经是下定决心的。千万不要是你自己都没想明白,头脑一热就跟老板谈撂挑子,老板一劝你就准备打上鸡血好好干,回到家老婆一骂你又马上变主意,第二天又去找老板谈离职……这种狗血的剧情完全是国内抗日神剧的套路:没有最烂,只有更烂。第二,如果你已经是严肃的提出了离职,公司管理者不批也实属正常。这一点你得了解管理者是怎么想的,他们根本不在意是不是公司的制度哪里不好啊?有什么困难提出来公司可以帮你解决啊?赶紧打住!再往下说这些人要成活雷锋了。其实管理者的想法很简单:1.你走了,一时半会招不上来人,活谁干?会不会影响到公司发展。2.如果你是关键技术岗,或者掌握客户资源的,你会不会去竞争对手那边,或者干脆自己创业成为公司的威胁。如果这两条都不成立,恭喜你,管理者的挽留完全是客气一下,你坚持坚持一定能走。之所以你走不了,都是这两条让人不放心啊。第三,明白了这些,你提出离职的技巧就很重要。1.想明白了就别多废话,无论啥原因总结起来就是干的不爽呗,要么钱不爽,要么心不爽,这一点大家心知肚明,所以什么对公司八大建议,对自己离职的十大解释,都先省一省,就是想离职就已经足够。2.提出离职之后绝对不是牛逼哄哄的甩门而去,马上要做的是打消管理者的顾虑,比如提出离职之后公司内部谁可以接任,为什么他可以接任,如果公司内部没人你还推荐谁(最好带上推荐人的简历)。可以透露透露下一步自己的计划,当然,要义正言辞的表示,自己绝不会干“投敌”这样的事情滴,“生,是公司的人,死,是公司的死人”,“老板你永远活在我的心中”等等肉麻的话都可以拿出来雷雷人,总之一句话,要让管理者意识到你不仅人畜无害,还会努力站好最后一班岗。在这里需要额外说一点的是,如果提出了离职,管理者各种愿景啊,画饼啊,许诺啊,你千万要小心,务必仔细的评估一下这是不是对方的缓兵之计,没有落实在白纸黑字加盖大红章上的东西基本都可以当做浮云,如果你天真的以为跟人家已经谈妥了,未来没问题的,那我只能说:呵呵……第四,如果你各种表态都无效,管理者就是死拖着你……那你还是从了吧….开玩笑的,又帅又智慧的HR葛格(o(╯□╰)o)教你最后一招,拿起法律武器吧。(不懂法害死人啊)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死拖着不放你的情况,用【快递形式】递交辞职信(一式两份,一份自己保存),保存单位签收的快递回执单为证。辞职信封面写明白这是辞职信,信里写清楚是公司违法还是自己原因,要求公司发函(要有公章)指定人员在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前与你办理好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单据应当一式两份都有公章,否则视为不需要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单位应当在当天的工作时间内出具离职证明书(公章必不可少),还要写清楚:拿到离职证明书第二天开始的15天内要帮你补交社保(公司注册地不在你工作地点只要赔偿不要补交)、住房公积金封停手续(这个是要求单位30天内),否则你保持追究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我着实建议大家看完这篇文章后,务必伸出你金贵的小手手,在网络上搜搜劳动合同法,绝对让你有惊喜哦。最后的最后,如果公司就是以工资要挟完全不理会你的离职请求,千万记得带好证据去劳动仲裁委走劳资仲裁,注意:薪资纠纷一般不需要走法律诉讼,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很迅速的解决问题。辞职还真是个技术活!作者: 分智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