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吗?

事因1994年8月,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湘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照宁远县委、县政府宁发(1994)1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召开村民大会,逐户落实承包人口、出榜公布、三榜定案,并在县委工作组、镇委、村委的亲自主持下,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承包责任田的面积和位置,由村组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签订承包合同,统一填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
1994年9月1日之前,我家有人口12人,根据政策合法承包责任田人口10人(黄启顺、谭国秀、黄**、黄**、黄**、黄**、陈**、彭**、黄**、黄**)依法取得了地名分别为甲下坝、塘边、石坝、落洲坝、何竹坝等5处共5.5亩稻田30年承包的使用权(见证)。
村会计及小组长以黄启顺假报双胞胎为由,擅自解除承包约定土地面积、位置、人数。请问他们这种行为合法吗?这份承包合同中有一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宣布这份合同无效吗?就可以宣布全组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如果存在以黄启顺假报双胞胎行为该条款是应当是无效的。
  2、合同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这份承包合同中有一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应当宣布这份合同无效,也不可以宣布全组的承包合同无效。追问

现在村会计欧阳国瑞和村小组长把全组的承包合同都解除,该怎么维权?

追答

应该到法院起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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