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吗?

如题所述

北方某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把所有的土地按不同等级搭配,让村民承包耕种。村民董卓与村里商量,愿意承包村头10亩河滩盐碱池。村里经过研究,考虑到河滩地的实际情况,与董卓就承包经营一事达成协议如下:(1)河滩地归董卓承包经营,董卓可以使用该片土地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2)承包合同有效期为5年;(3)董卓每年向村里上缴利润留成600元。承包合同还规定:村里应该给承包方提供可能的帮助和便利条件。承包合同签订后,董卓将盐碱地挖成鱼塘。鱼塘经营的第一年,由于经验不足,并未盈利。第一年承包费用上缴确有困难,于是董卓提出缓交。经村委会研究,同意了董卓的要求,由董卓在原承包协议下注明:第二年将第一年承包利润一并交齐,村长黄明亮在协议上签了字。
第二年董卓经营获利,将两年来的承包费一并交齐。在承包期的第三年,董卓的鱼塘经营得十分红火,村里部分人对此十分眼红,一些村干部也经常到鱼塘白吃白拿。村长黄明亮也认为600元承包费用订得太低了,村里吃亏了,于是通知董卓准备变动承包合同,增加承包上缴利润。董卓对此表示:如果村里觉得现在的承包费用太低,自己可以再多交一些,但村干部不能再到鱼塘拿鱼,否则今年的承包费用就不上交了。村长黄明亮认为:董卓不想交承包费用就是单方毁约,就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弟弟,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几天后,黄明亮的弟弟带人去鱼塘,与董卓发生争执,黄明亮的弟弟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鱼塘应归他经营。董卓找到村长黄明亮要求其主持公道,黄明亮以董卓先毁约为由予以拒绝。后经乡政府多次调解无效,董卓将村委会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题:鱼塘的承包经营权究竟归谁?
答:村委会以原告董卓承包期第一年未交承包费为由,认为董卓违反承包合同是不正确的。虽然董卓在第一年未缴纳承包费用,但事出有因,且得到了发包方的同意。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签订生效的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但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可以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对原承包合同进行部分变动。据此,经发包方的同意,原告董卓承包期的第一年承包费缓交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原告董卓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依据,因此这一情况不能作为终止承包合同的理由。
对于原告董卓提出:如果村里干部再白吃白拿,他就不交承包费用的问题,也不能作为其单方面毁约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首先,原告董卓与被告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村方应给予承包方可能的帮助和便利条件。因此,原告董卓向村方提出制止村干部影响其经营管理和经济收益的要求是合理的;其次,原告董卓并未有任何不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在黄明亮的弟弟去接手鱼塘时,原告董卓尚在执行承包协议,经营、管理着鱼塘。
根据以上事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原告董卓依法对鱼塘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董卓与被告方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有效。鱼塘由原告董卓继续承包。(2)黄明亮之弟与被告村委会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3)因村委会方毁约和另行发包造成原告董卓的损失,由被告方负责赔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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