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6月25日,青岛纺织品公司(开户行为青岛工行某支行)开出收款单位为长沙梦洁公司(长沙市司门口支行)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0月25日,金额85,000元),并于当日向其开户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无误办理,并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作签发汇票的处理。
2.梦洁公司因急需用款于8月20日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银行审查无误于当日办理,月贴现率为6‰。
3.10月25日,汇票到期,贴现行向承兑行填发报单,主动收回贴现。
4.兑付行收到报单后,作支付票据的处理。
二、6月20日,上海工行某支行贷给上海宝钢公司一笔流动现金,金额800,000元,期限2个月,月利率6‰,8月20日该厂无力偿还又申请延期,银行自营业终了,将这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并于9月15日收回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按每日0.5‰罚款)。要求做出:
(1)发放贷款分录;(2)转入逾期贷款分录;(3)收回贷款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