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各方观点

如题所述

赞成派 新规是珍贵立法尝试
有一种误解认为深圳“史上最牛”交通违法处罚,是交警自说自话提高了处罚额度,是自我授权。  但本次“史上最严厉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这是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月通过的。这个条例的性质是地方性法规,并不是交警,或者是公安部门下发的“严打”通知书。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基本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对行人违法的最高罚款是50元,而深圳的新条例提高到100元;该法对机动车的最高罚款仅有2000元,而深圳提高到5万元。这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按《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即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不能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那么深圳的新条例与上位法冲突,是无效的吗?  未必,深圳是经济特区,按《立法法》第81条规定: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可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也就是说深圳的最严厉罚款,不是与上位法冲突,而是对上位法的“变通”。
所以本次深圳新条例的法律渊源应不存在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深圳是经济特区,充分利用了“特区”的地位,在立法上“变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大幅提高交通违法的处罚幅度,在上位法短期内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其他地区不可能学习深圳,所以这样的立法尝试弥足珍贵。大幅提高处罚幅度,增加违法成本,对于打击交通违法,到底有没有作用?能起多大的作用?这对于中国将来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问题也浮出了水面,比如有违法司机辩解称不看电视,不知道新法规的出台;有人没有依法粘贴临时车牌,称是车行没有正确告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