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政策

如题所述

我国矿业长期是分专业由多个部门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纪末工业部门企业化后,各部门管理的矿山企业属地化、社会化,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分专业成立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矿山企业的联系中介。矿产勘查开发在国土资源部由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司局分别管理。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业部也参与部分管理。

我国是发展中的矿业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今后相当时期内面临着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安全和稳定供应,建议国家建立矿业的统一管理部门(如矿业部、地质矿业部或国家矿业局、国家地质调查局),加强对矿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这是由矿业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也是我国中小矿山多的矿情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是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特色的需要。实现矿业的宏观调控,必须树立中央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的权威,完善调控的法律法规手段。

为了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法律保证;建立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矿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和完善矿业资本保障体系、健全矿产资源差别税费办法;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科学合理的探矿权取得;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特大型矿业集团;加强“三率”监管,充分利用资源;鼓励支持矿山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建设绿色矿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目前我国矿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企业入市、矿权流转、资本融资、中介服务等方面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体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规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矿业货币资本保障体系,支持矿业发展

矿业发展所需的货币资本,风险高、金额大、时限紧,还须服从行政干预,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债权(矿业权)融资的矿业风险资本市场。现代矿业产业要建立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因此,要正确认识、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与现代矿业相关的重大关系,尤其是矿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途径,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进而提高中国矿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当前,我国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自有权益资金有限,在矿业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国家财政加大对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机矿山找矿和支持境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项补贴。

3.健全矿业开发差别化的税费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政策是促进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矿种不同矿床类型的开发难易、深浅、贫富等存在差别,矿业开发中需要制定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类型矿床应区别对待,不能只有一个税费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税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准确识别不同矿区在开发中的各种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开发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税费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和提高采选技术,开发低品位资源、难选冶资源、共伴生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利用率。凡是在矿产综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家应该兑现税收减免或给予奖励。

4.加强“三率”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管理,是节约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已批准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已取得较好效果。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常态化激励政策,配以有针对性的科技攻关,并加强管理,长期坚持。

5.健全和完善矿产勘查市场,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

矿产勘查工作是科学探索活动,其成果属于信息产品,既不同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矿山开发,其成果是矿产品;也不同于严格执行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一个是“建楼”,一个是“找矿”,“建”和“找”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劳动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的原则区别。

前面已经说到,每个矿床(体)都是不相同的,必须通过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知识投入与资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应该各占一定比例。

因此,建议国家在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法规层面上,必须明确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权益由资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识投入者共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参考科技成果得到开发时所占有的比例,矿产勘查知识投入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样做,有利于建设矿业权市场和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调动出资人和地勘人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6.进一步规范初始探矿权的取得,不搞招拍挂

探矿活动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发现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勘查矿产的活动依据地质工作规律具有明确的阶段性,一般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精查)四个工作阶段的顺序进行。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隐蔽性(或不确定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矿床(产)成因的复杂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的调查研究,因主观认识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矿活动提交的探矿权成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统计,全球地质找矿成功率仅为1% ~2%,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同勘查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预查和普查阶段的风险最大,90% 以上的探矿权项目可能找不到矿。基于探矿权是经过地勘单位(人)的探矿的智力活动而获得的对地下地质矿产的认识,属于认识世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探矿权出让方式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找到具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值得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应该有偿取得(转让)。国外许多国家采取先申请先登记探矿权和勘查经费补助等政策,鼓励申请设立探矿权开展矿产预查和普查。

近年来很多省、区、市对初始探矿权进行招拍挂,实行全面有偿取得制度,对国有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产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无其权的局面,使国有地勘单位成为资本的“打工仔”,并出现投资者炒探矿权盈利,孳生腐败和商业欺诈。初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重投资、轻技术,不利于地质找矿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找矿初期存在高风险,为了鼓励找矿,初始探矿权应该实行国际通行的先申请者先登记的办法,并优选勘查设计方案。同时,加强对登记探矿权勘查活动的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结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

7.规范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和收取,厘清权属关系

1998年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后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目的是不能让国家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资源价值理论和资源国有理论指导下以矿生财,不区分谁出资勘查、不区分矿产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矿业权价款,把矿业权价款视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新增长点,是不合理的做法。矿业权人由于承受不了高额的矿业权价款,找到的矿越多越交不起价款,于是有的采取有矿不报或大矿少报的办法,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找矿的积极性。因此,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为由,高额收取矿业权价款和以行政权力经营矿权取代市场配置矿业权的越权行政行为。

建议矿业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法规,通过宣传,明晰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各自的理论依据,厘清各自的权属关系。土地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一是反映土地自然丰度的差异,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二是土地经营者在土地自然丰度基础上加工增值,归土地经营资者所有。同理,探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预查、普查)使预测矿产资源增值为资源性资产,形成探矿权价款,应属于探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详查、勘探)使资源性资产增值,形成采矿权价款,应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进一步通过矿山建设和开发,使资源性资产形成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要依法维护涉矿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及矿产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区块与矿产地的居民、社会生态环境等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生产关系,运用公正的利益关系激励相关各方发展矿业的积极性,以推动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8.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矿业集团

矿山企业是矿产品物质生产的实体,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矿产品供应命脉。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后备资源有保证;已有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好。现在国家每年分别出资40亿元治理矿山环境和支持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对矿山企业找矿的支持较为薄弱,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前一阶段5年间中央财政出资20亿元与地方、企业配套20多亿元合作进行230个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找矿,取得重大找矿成果,延长了矿山生产期,稳定了职工就业,有利于社会安定。建议今后继续延续所采用的政策及业务管理模式,扩大支持危机矿山的范围,调动矿产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增加国家与企业的投入,扩充矿产资源。同时建议,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设有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水平。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勘查队伍,自主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

国家要进一步制定鼓励构建大型和特大型矿业集团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和宏观指导,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兼并、重组,逐步改变我国“一矿一企”、小而散的发展模式,着力提高矿业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的资源开发模式,以提高我国矿业企业在国际矿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9.加强地勘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矿产资源

据有关研究预测,2025年前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达到峰值,然后逐步下降。因此,起码还有十几年的时间处于大量消耗矿产资源的发展阶段。在立足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必须要十分重视利用国外资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给。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应贯彻以掌握权益矿为主,贸易矿为辅的方针,要特别重视获取境外矿业权,利用矿业股权,建立稳定的矿山开发基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联手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发挥中矿联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交流国外国情、矿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资源压覆

我国各行业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规划,导致许多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而不能勘查开发,特别是铁路、村镇、水面“三下”压矿,难以开发利用的情况严重,如开滦集团公司压煤27亿吨,占矿井所有储量的87%。目前,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保护区越来越多,禁采区、限采区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的地盘越压越小,随意压矿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一个资源与环境等统筹协调发展的和谐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等相互衔接工作,特别在矿山建设产业布局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防止已知资源被压覆而无法开发利用。

1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保障供给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需要做好矿产资源的储备工作。实行矿产地储备与矿产品储备相结合的方针,区别重要矿产、稀缺矿产和优势矿产,制定不同的储备目标和不同的储备方式。一是建立起以资源储备为主,产品储备为辅的多形式、立体化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和分类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储备和多方联动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金融支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构架。最终形成中央、地方与企业共同参与的完善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中央政府以资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为目的进行战略储备,地方政府以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经济储备,企业以经济效益赢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商业储备。

12.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矿业绿色矿山

矿产勘查开发在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涉及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矿产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矿产地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有些矿山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还抵不上恢复生态环境的投入。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像这类矿山企业与其说在开发资源造福民众,还不如说在破坏环境危害民众。建议大力推行建设绿色矿山,矿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矿产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从开发设计开始建立资源回采、综合利用和废石尾矿处置的刚性约束和优惠鼓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绿色矿山中的作用,结合绿色矿山试点,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广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绿色矿山”的要求落在实处。实行统一的《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