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产假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湖北省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工资 、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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