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员工,以发工资的名义打到个人账户上的钱,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如题所述

当然会对公司存在一定的劳动用工风险的。
以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钱打到个人的账户中去,这说明公司是认可这个人,这个人也属于公司的员工,那么公司是需要给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公司没有给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这个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将来是可以凭借这个工资流水去起诉公司的。
拓展资料
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打钱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关键是不能走不该走的科目和内容。尤其一些私营公司可能会在公私不分,容易造成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来说,公司向个人账户打钱的存在四大类型,第一种是工资类,第二种是分红类,第三种是报销类,第四种就是各种政策内的补贴。以上这四类是有依据可循的,所以完全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不是以上内容且这个人不属于公司员工的话,那就需要善意地提醒老板,以后走账的时候需要多加注意。
公司的公账对私账不应存在洗钱、资金外流等违法事情,基本上不会存在风险,且大资金流动银行都是会存在监管,也可以与老板对接一些,看老板是否知情。
国家严禁公款私存,只有下列款项可转入:
工资、奖金、劳务收入、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券期货个人保证金、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其他个人合法款项。金额超过五万的,还要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如奖励证明、劳务合同、证券期货公司证明、转让协议、保险公司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其实从单位账户出具现金支票取现后存入个人账户也行。但办理时同样要符合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问题,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实体法律责任的批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为将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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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你好
当然对公司肯定存在一定的劳动用工风险的。
你以公司的名义发放到个人的账户中,说明你是认可这个人,是你的员工的,那么你就需要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既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给他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到时候这个员工就可以以工资流水来起诉公司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