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拒收吗?

如题所述

递交投标文件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未交投标保证金为由拒收其投标文件吗?

不可以。 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相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这三种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比较容易判断,不易引起争议。在此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合格的投标进人评标环节,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进人评标的投标文件符合一定要求,保证竞争性。为避免引起争议,防止滥用拒收权,招标人不得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范围。

因此,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能作为拒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递交的,应视为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迷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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