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加班的认定应同时达到2个标准:一是时间条件,为双休日;二是客观事实条件,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
因而针对劳动者的出差时间正逢或包含双休日,企业是不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的二倍加班工资问题,要按照以上2个标准来考量,并通过区别下列2种状况来处理。
第一种状况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完成了一切正常工作,这时应认定劳动者加班是毫无疑问的。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要求:“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应该依照以下规范支付高过劳动者一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安排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歇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调休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通过第二条由此可见,企业在不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以上工资。自然,劳动者必须对在双休日工作的真相给予证明来确认。
第二种状况劳动者双休日出差,未从事工作,这类情形下也不应认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由于节假日日加班就是指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而劳动者在双休日并未工作,只是在歇息,仅是歇息的地方是在异地而不是像一般时间在居所。歇息地址的不一样不可以变成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原因。
从另一方面剖析,假如出差时间不管能否从事工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话,企业就解决劳动者出差期内按每日24钟头规范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这显而易见违背真理的客观性和法律法规。
因此,企业针对出差时双休日一切正常歇息,并未为企业造就收益的劳动者,不必因劳动者歇息地址的差异而向其支付二倍工资,仅支付必需的出差补助金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