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性质,由单位的劳动合同变成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我该怎样维权.

我在该单位已上班三年,以前是签单位的劳动合同,一年签一次,现在单位无任何理由要我续签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

首先,从你的描述来看,你说已经上班三年,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那应该是从2008年之后开始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三次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应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范,但对此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罚则。
其次,按照你所说的,目前用人单位让你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实质上就属于用人单位到期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你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之后再考虑是否给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再次,你提到是与劳务工资签订劳务合同。对此需要明确一下,我想应该是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你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吗?这个新公司属于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然后你继续在原用人单位的工地工作?这样的话,你需要考虑新工作的稳定性。第二,你所说的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话,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这种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很多情况都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待遇方面没有明显变化,实质上用人单位支出的成本会增加,对此可能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是为了一些其他的考虑而需要这样处理劳动关系,公司如果不错的话,应该可以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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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7
阁下可以拒绝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要求该用人单位与阁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与阁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阁下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用人单位与阁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1-08-27
单位是在规避连续签订第三次合同就自动升格为无固定期限的长期用工合同。如果你已经签三资,单位要辞退你就必须有证明自已《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成立,不然要辞退你就必须双倍补偿你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6个月的工资。如果不书面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就还要多付一个月工资给你。
如果这个单位还值得留恋,就变成劳务合同吧,可能他们也是迫不得已。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