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对交流感应电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电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  1一般电气安全1、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2、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3、移动电气设备:  1)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2)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3)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4、电气接地:  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3)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绝缘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绝缘棒(6-10)/35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每年一次;绝缘罩35每年一次;绝缘夹钳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10)/35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半年一次。  6、短路保护: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  2电气设备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  3电缆1、电缆线: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2.5米(垂直敷设时1.8米)、屋外2.7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2、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配电室1、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2、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4、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5、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6、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  7、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8、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9、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通用安全检查表  通用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  1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8)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9)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10)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分工负责人、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6项职责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职责。  2规章制度应建立以下9种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3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设置,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23条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一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5、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6、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24条  8建设项目“三同时”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经安监部门审查;  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9劳动防护用品1、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10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  11重大危险源监控1、建立运行档案、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1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法》(鲁财企[2007]46号)  13应急救援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  14生产现场1、为生产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2、工作场所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  3、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不低于1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5手持电动工具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  2、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3、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4、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16传动防护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装防护装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7砂轮机1、砂轮机必须安设防护罩;旋转方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  2、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3、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4、砂轮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的不准使用;  5、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中小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8仓库安全1、仓库职工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做到轮流值班;  2、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动火证。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库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分开设置,并用实体围墙隔开;  4、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库房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库房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割小间;  5、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并应留出2米宽的主通道。堆跺上部与楼顶不少于0.3米顶距,物品距内、外墙分别不少于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于0.1米,跺距不少于0.1米;  6、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9厂内运输1、基本要求:  1)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作业;  2)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2、厂内道路;  1)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  2)企业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  3、车辆要求:  1)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不得行驶;  2)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车辆装载一般要求:  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2)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4)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装载:  1)必须经厂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2)选派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停车或未卸完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机动车行驶: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限速5km/h;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7、装卸作业一般要求:  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3)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8、危险品的装卸、搬运要求  1)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20高处作业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带),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HG2301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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