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是必须有的吗?

我单位招了一个新人进来,领导和我谈话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岗位,其他部门又找不到空缺岗位安排我,意思是想让我走人,但又想让我自己交辞职报告,并且说如果单位出具解雇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里的“离职原因”肯定写单位解雇,对我影响不好,如果自己交辞职报告,那离职原因就写自动提出离职,我想问一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里的“离职原因”一定有这一项内容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给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离职原因是必须有的。

  用人单位如果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告知劳动者,那么就是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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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4
随便,不是必须。不过被辞退,你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补偿。自动离职没有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8-04
离职证明不一定要写清是辞职还是解雇。
但是如果是你辞职,将无法得到补偿。
而且,打新工作也未必要离职证明,领导说的话,有陷阱,你考虑后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