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问题

我的房子是婚前我个人首付的按揭,婚后房子增值了一部分,请问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我的房子婚后增值的部分怎么处理

还算你的个人财产。新法解释第三条(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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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3
根据《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 如果婚后共同还贷 那么应当按比例分配增值部分
第2个回答  2011-08-24
夫妻白头到老,财产自然而然就是双方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针对那些,结婚就是为了得到财产的人而制定的。
第3个回答  2011-08-17
如果婚后仍然使用你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增值部分就没有你丈夫的。
如果婚后你丈夫也参与了偿还贷款或你使用你们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我认为增值部分有你丈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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