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休假制度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问题?规定如下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如要休假员工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请假程序办理;
员工休假原则上要求一次休完。超过五天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本年度内分两次休完。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如在年假后请病、事假超过下述时间 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
一年内一次性请病假超过45天或累计请病假超过65天;
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50天。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假3天,往返时间根据火车始发、到达的实际天数计入假期。

这是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公司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一切有关的法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写在用工合同里的。

关于取消年休假的部分,有点出入,具体是这样的: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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