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三月初进厂的,记上班很久都没有做指纹打指纹卡,打了很久的指纹后下签的劳动合同,大约是三月底

我是去年三月初进厂的,记上班很久都没有做指纹打指纹卡,打了很久的指纹后下签的劳动合同,大约是三月底四月被才签的劳动合同,今年生病后厂里要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怎么样举证不合法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患病解除合同。
  职工去年三月初进厂,三月底或者四月初订立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职工今年生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的,医疗期未满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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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1
你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追问

需要如何举证?

追答

你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