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公司,第一份合同至2011年6月30日止。后双方又续签合同,至2014年6月30日止。公司遂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小孙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0元。若201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小孙的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三倍,请问: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石家庄律师:http://china.findlaw.cn/shijiaz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