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家电损坏应由谁负责?

我是租客,14年10月1日启租到现在。合同中注明“租凭期内,乙方负责本单位的渠道、门窗、玻璃的小修小补以及使用期内家电家私修补。如乙方认为事故使本单位受损,乙方负责修复。”现在空调坏了,房东不愿意负责维修,并表示以后家电都由租客负责维修和赔偿。当时没有注意到家电老化问题,现发现大部分家电都是使用5年以上(空调4级能效,国家已规定停产),维修师傅也表示是由于空调老化导致电容烧坏。现在和房东商议要她搬走旧家电也不愿意。请问这种情况下,家电损坏必须是我负责维修赔偿吗?

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认真制定合同条款,尽量详实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经验的律师代为起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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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9

租房期间家电损坏应依据租赁合同来确定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

    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

    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第2个回答  2015-06-22
很明显,自然损害的由业主承担,人为损害的由租客承担。追问

可是由于签合同时候没有注意,房东现在死咬着合同写的必须我负责。这样我还能理直气壮的说非认为损坏不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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