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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在某公司上班,被公司辞退,期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一项为公司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公司向法院上诉,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公司认为时效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我于2011年11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过了这个时效期间了,所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所提出的上诉合理吗,我又应该怎么答辩!!

第1个回答  2012-08-01
您好 我想问下事情,我在公司里因口角问题把对反摁到,但没出拳打他,要是公司给予按辞退,我合同期还差4年,公司会不会给予赔偿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12-07-31
我在一家工厂干了20年了,现在厂方拿我工作部门的污水处理不合格,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为理由。我所在部门放假三个月,第一个月发基本工资,第二,三只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提供食宿,合理吗?
第3个回答  2012-01-09
其如果没有在仲裁中提起此抗辩的话,你应以此抗辩;另外,就是说你在公司工作,处于弱势,无法提起。
第4个回答  2012-08-03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每月工作15个工作日(平均每天工作3.5个小时,月工作52.5个小时)。月工资600元。其中一年中有15天要每天工作7小时。共计105小时。月工资800元。法定节假日每天补助20元。(没有签订合同)员工工作时间已有一年整。请问这是属于什么工作性质。我是否违反了什么劳动法,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谢谢,急。
第5个回答  2014-03-21
蒸咯号宠物恋人(结尾有点悲)疽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