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在某公司上班,被公司辞退,期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一项为公司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公司向法院上诉,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公司认为时效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我于2011年11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过了这个时效期间了,所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是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所提出的上诉合理吗,我又应该怎么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