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可以优先受偿吗?

某人欠我钱,他的房子和车已经被他亲戚申请了财产保全,我还有没有必要也再申请保全?假如我也申请,执行的时候是不是先赔完他亲戚剩下的再赔我?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不可以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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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不可以。先保全的人优先受偿于法无据。
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4)担保物权。

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2个回答  2014-10-03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先保全的人是否可以优先受偿,要看多个债权中有无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⒈多个债权中有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无权的基本规则,应先偿还担保物权,此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顺序则起的作用微小;

⒉若多个债权中无担保物权,都是普通债权,此时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顺序进行确定,优先偿还首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

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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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0-03
是的,你可以再次申请保全的。
第4个回答  2014-10-03
你好

有先后,剩下的给慢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