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厂辞职,是否需要工厂领导审批批准劳动者辞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请阅看如下办法。
一、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工厂递交辞职申请书,由于劳动者与工厂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工厂因此可以批复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当劳动者在工厂递交辞职申请书遇到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辞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辞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工厂,依法履行辞职提前告知义务就行,其辞职行为不需要工厂批准。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工厂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工厂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工厂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