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房物业费怎么算国家有规定的吗

如题所述

物业费怎么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业主要按合同约定的计费起始时间承担服务费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而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上述事项,应当提供已按规定备案、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作为依据。
2、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计费起始时间顺延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明建设单位尚未按根据规定移交物业,业主无需承担备案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背《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开。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是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业主尚不能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依法不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3、没收房物业费怎么算,可以参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
请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购房文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文章。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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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2-28
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从入住通知单上的入住日期开始计算,如收房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延迟接收房产的需在解决问题后重新开具入住通知单。各地可能有规定。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6-08
**有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从入住通知单上的入住日期开始计算,如收房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延迟接收房产的需在解决问题后重新开具入住通知单。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