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年了,08年12月份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只约定每月的基本生活费和工龄工

我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年了,08年12月份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只约定每月的基本生活费和工龄工资。现在单位以我不是他的在编正式员工(理由是在他的职工花名册上没有我的名字)和合同上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为我发放其他员工享有各项福利补贴。(劳动仲裁支持我的诉求,一审和二审支持单位),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办?法院这样裁判有什么法律依据?我该依据什么申请再审?谢谢!

第一你是否工作,第二当时的约定你是否同意,如两条你都存在,只能按原合同执行。追问

您好!我是在岗的,其他的员工合同应该也没有约定,好多福利补贴也是近一两年才有,合同是格式合同,当时也不怎么看,就是签个名字和日期,现在单位因我这样做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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