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完还要试用期,这合理吗?算压榨劳动力吗?

去单位应聘,说要实习三个月,然后再试用三个月!我说虽然还没拿到毕业证可是也算全职了,况且做的是文员一类的职务,说白了就是打杂,专业性根本不强,为什么不能直接进入试用期!?他们就说我没有毕业证!我靠!这是借口吗?就是想白白用我几个月了吧?!

实习期完还要试用期是合理的,不算压榨劳动力。

1、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4、试用期的主要影响是劳动报酬的多少和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解除标准的不同,但并不影响社保等内容。关于实习期是否一定要抵用试用期,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企业在实习期后还要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也不是借口,只是企业自己选择的做法而已。

扩展资料

试用期的工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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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9
这里面不排除你说的“压榨劳动力”的成分。
但是有一点你误会了,在你未毕业之前,你的身份还是学生,企业无法与你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里的概念,自然也就没办法和你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作用在给劳动关系双发一个互相考察和验证的机会,实习和正式工作很多时候工作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差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习期也可以完成达成试用期的目的和作用。
有的企业做的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在本企业实习的人员,毕业后与企业达成工作意向的,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里是一个约束规定,规定了按照劳动合同时长约束试用期的最长期限,目的就是限制企业恶意约定试用期,而以试用期的名义降低劳动报酬。但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双方同意完全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主要影响是劳动报酬的多少和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解除标准的不同,但并不影响社保等内容。
关于实习期是否一定要抵用试用期,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企业在实习期后还要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也不是借口,只是这个企业不够厚道而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