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单方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意愿,但如果职工同意重签,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问题,可以签订新合同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作废。如果职工不同意,那就有权拒绝,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存在强迫或胁迫职工的行为,那么即使签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追问17年8月签订的合同,为什么20年12月结束
追答也就是说这份合同20年12月结束,但是这个期限是可以双方协商的,看公司什么态度,如果他要求的,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