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题?

17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更换了名字,劳动合同又要求从新签订,时间改17年9月到20年12月31日,公司主体,法人没变。不知道有问题没。签订时间延期了2个月

公司名称变更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单方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意愿,但如果职工同意重签,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问题,可以签订新合同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作废。如果职工不同意,那就有权拒绝,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存在强迫或胁迫职工的行为,那么即使签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无效。追问

17年8月签订的合同,为什么20年12月结束

追答

也就是说这份合同20年12月结束,但是这个期限是可以双方协商的,看公司什么态度,如果他要求的,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8-20
你想了解劳动合同的什么问题呢?劳动合同问题牵涉到很多情况呀
第2个回答  2020-08-20
没有什么大问题。不签你就得走人。虽然对公司更有利,对你也没有明显的伤害
第3个回答  2020-08-20
没什么问题,公司只是换了个名字,不影响合同生效
第4个回答  2020-08-20
没什么问题,正常变更公司名称而已,和到期续签一样,主要是里面的条款,涉及到岗位,工资等地方,不要弄错了。
第5个回答  2020-08-20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所以既然已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按实际入职时间计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