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书面警告三次被辞退没有赔偿吗

我是个设计师,在公司工作9年了,上个星期的一天早上我先打了卡然后去吃早餐,晚到了办公室15分钟,然后经理就给我以“迟到15分中”为由给我记了一个书面警告,第二天经理自己也迟到10分钟,我开玩笑说“经理你也迟到了”经理很生气,然后又给我记了个书面警告,并且还说警告三次就无条件辞退你!请问,我上面情况公司可以记我书面警告吗?如果我被这样情况书面警告三次辞退,公司会赔偿我吗?谢谢!

  按相关法律规定,你这类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辞退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进行赔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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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3
  如果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制度规定了,书面3次警告算一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经征求工会意见,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反之,就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10-05-31
可以对你进行书面警告,但是具体到是否能够辞退你,还要看你们公司员工手册和相关规定是怎么表示的,如果公司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并可以举证你知道这些规定,那么就不支付你经济不成今,建议你看看是否和经理有什么误会,按说一点小事不至于这样!可以解开误会最好,但是如果是一点小事,你的上司就以解聘你作为要挟,那么他也不是一个有气量的领导,会阻碍你的发展,离开这样的公司也没什么可惜的!建议你以后和仅限工作关系的上司或同事不要开不合适的玩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31
没有理由无条件开除!可以获得赔偿!工作九年可以获得9个月的赔偿,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