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制工人年休假怎么安排?综合制工人有法定休息日吗?

如题所述

综合工时制工人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种是公司集中放假,另一种就是员工申请。综合制公司的休息日是工时安排的休息日,不是国家规定的六日工休

好用的员工考勤休假排班工时统计管理推荐京顶HR考勤工时统计分析系统。系统全业务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可实现员工在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弹性工时制和核心工时制)下的考勤打卡,排班,休假/年休假,加班,出差,外出进行实时在线流程化管理。每月统计出可用于计算工资的工时统计数据。包括出勤天数,缺勤工时,会议工时,加班工时,请假工时,出差天数等自定义考勤类型报表。并可以统计与出勤相关的补助,出勤就餐天数,外出误餐补助,出差地域补助,特殊班次补助,员工学历补助,加班时段补助等福利津贴统计。具体功能如下:

1、考勤打卡:人脸考勤机,通道闸机,门禁,手机APP等任意一种打卡数据采集

2、智能排班模块:制定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弹性工时制班次时间,并设置将具有相同上班时间的员工分为一个考勤组,制定考勤组排班计划!

3、职工休假模块:休假管理很多OA系统也包含,但OA请假以审批流程为主,多以半天或一天为单位而且不检查班次。所以在考勤工时计算中不是特别精准。考勤休假模块是包含员工休假资格发放,休假申请审批,休假计划,工时优化,休假工时统计,自动销假等功能

4、年假管理账户:年假管理是员工休假的一个特殊情况,采用单独年休假账户实现年假两年并管,自动清零。很多人不太明白为什么需要两年并管,因为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假在12月底就到期了,而很多企业为保证员工年假能延续到春节期间申请休假,将上一年年假转结到第二年。并设置清零有效期

5、时间管理账户:这个时间账户主要实现对员工加班的管理,员工日常的多于标准工时的时间都记入时间账户,方便员工申请调休假或发放加班费。同时建立员工时间信用管理体系
6、出差考勤:员工出差正常考勤,并统计出差地域补助
7、外出管理:外出单管理,统计外出工时并计算外出餐补
8、考勤工时统计:员工每月的工资计算需要考勤报表,补助项统计,工时统计报表上报完成才算考勤的全业务管理。员工的实出勤工时,缺勤工时,休假工时,加班工时,出差工时,外出工时,会议工时,和考勤相关的福利补助全部计算汇总,方便HR部门计算薪酬
9、工效分析:大数据挖掘。员工的项目工时,工效,休假率,出勤率多种维多的分析数据有助于准确核算工时,优化用工结构,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决策支持
10、定制开发:微服务架构可以在不影响现有业务基础上扩展新应用。实现真正的企业一体化数字管理。避免多套系统对接,多头维护,降低维护成本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您好!我是一名综合制工人,三班倒(二天日班,二天中班,二天夜班,二天休息也就是星期日),8天为一轮(也叫一周)。年休一次性15天,把我们休息日也算到年休假里去实休息15天,我们说这4天休息日不能算进年休假,我们认为一次性休息15天(法定)再加上4天休息日共19天可休息。单位说:“你们是综合制,一次性休息15天,一定要包括(星期日)休息日的。”可他们自己是不用算进去的(标准制)您说合理吗?请问:我们15天年休假包括休息日(星期日)吗?我们综合制工人休息日(星期日)里,碰到国家法定假(如元旦,清明等)还可以补休吗?单位说:“你们是综合制工人,是不可以补休的,碰到就没国家法定假了。”请问:国家法定假碰到休息日(星期日)综合制工人可以补休吗?谢谢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综合工时制可经量避开旺季结合职工医院安排年休假,工人享有法定假日。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综合工时制单位,法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300%支付工资报酬。
  附:《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