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摔伤不能反抗拿走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案情简要]黄某骑车在路上不慎将宋某撞倒在地,宋某腿部受伤不能起立,黄某看看四周无人,不但不救助,还当着宋某的面公然将其甩在路旁的手提包(内有手机和数千元现金)拿走据为己有。如果认定黄某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黄某行为的定性应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撞到宋某的前行为;第二阶段是公然获取宋某财物占为己有。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黄某的行为符合公然夺取财物的特征,符合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一,虽然被害人宋某的不能反抗是由行为人黄某造成,但黄某是过失造成宋某脚部受伤,行为当时并无占有宋某财物的目的,不属于抢劫罪中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因为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先前的暴力行为是直接故意,并与取得财物的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二,盗窃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秘密窃取”,即窃取行为是行为人自认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实施的窃取行为,整个犯罪行为始终不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发觉。本案中,黄某是当着宋某的面,公然拿走财物,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要求。理由三,黄某的行为具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又似乎缺少“趁人不备”的条件。抢夺罪的反映出来一个实质,就是趁被害人不注意,但该犯罪行为实施开始至终了,被害人是知道的,这也是明显区别与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征,盗窃罪要求一定是“秘密窃取”,即犯罪行为从开始实施至终了,被害人始终没有察觉的。本案中,宋某摔倒后,手提包就是落在身旁,是在宋某视野范围内的,而黄某就是在宋某发现、知情的情况下,夺走财物,显然是符合抢夺罪特征,应认定黄某行为构成抢夺罪。(作者单位:右江区检察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