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受伤无力顾及财物之机,公然搜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199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关于在交通事故现场搜取伤亡人员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电话答复如下:
(1)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死亡、事故处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等尚未到达之际,搜取死者财物和其他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定性。
(2)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不备或因受伤无力顾及公私财物之机,公然搜取财物的,应以抢夺定性。
(3)在事故现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走公私财物的,应以抢劫定性。
(4)事故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拾得散落、遗失财物据为己有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以不当得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