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题所述

朋友你好,
这种情况下,
为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不辞职,你能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提出单位补发加班费,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合同,在仲裁申请时写清楚,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为半个月。

第一,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原则上降低工资需劳动者本人同意。

第二,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降薪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手续,降低工资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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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8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原则上降低工资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

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降薪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决定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手续降低工资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是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2个回答  2020-05-08

当然可以。公司、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6条,第47条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比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金额,单位有所降低,

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工资,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得到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20-05-09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是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20-05-09
、劳动者有哪些主要权益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二、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6条,第47条进行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比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金额,单位有所降低,

  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工资,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得到经济补偿。

  三、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如何维权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