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区别

结果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区别,无过错原则是结果责任原则的一种?

结果责任指受到损害即予以报复,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一以行为之结果为准,故称之为结果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指对于损害的发生,虽无过失仍应负责。在法律发展史上,二者虽皆不以行为人的过失为负责原因,但理念完全不同,即无过错责任系为补救过失主义的弊端所创设,因为过失责任在许多场合不适应社会和不足以保护被害人,而结果责任系初民时代,人类未能区别故意或过失,只以结果论的产物。-摘自王泽鉴,民法判例研究第一册雇佣人无过失侵权理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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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7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有无过错不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1.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PS: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

产品缺陷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

5.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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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1-11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
1、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原则在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足以保护受害方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二、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追问

谢谢,可是我问的是结果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追答

一、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各国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结果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我国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责任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
张,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大大增加了,在这种状态下,即使公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如煤气从管道中泄露引起爆炸,造成了人员伤亡,煤气公司并无过错,而是煤气管道破裂所致。所以随着核能、电力、煤气等危险事业的广泛发展,结果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它一般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险的领域,所以又称危险责任原则。西方国家在适用该原则时往往作为违法原则和过错原则的补充,即该原则整个规则体系中处于辅助与从属地位。
二、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相比有其优点,即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只要证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请求国家赔偿,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有过错,从而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但是违法原则也有其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在于从救济的角度看,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较窄,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参照国外立法,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以违法原则为主,兼采结果原则。比如就错拘错捕问题,从维护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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