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住建委按月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已分4批对未落实该条例的90个项目予以通报。

为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市建委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针对随机抽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分级处理要求,一方面从信用评价角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另一方面从工程承接角度掣肘施工单位。

1、不良行为计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此次《通知》制定的信用扣分标准,主要涉及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三方面的不良行为。

从实名制管理看,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在登记后的30内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从工资支付管理看,施工单位需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或因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约谈或被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都将被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看,在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这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被录入的扣分不可抵扣。

事实上,市建委刚刚于8月初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但在《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中,这三项仅分散于实名制评价的加分项中,而未体现在减分项中。可以期待随着《通知》的下发,这些不良行为未来将成为信用评价的固定项目,辅助市建委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2、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

依据《通知》,在施工单位因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告知)后仍未整改的、在清欠工作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还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

这是《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基础上进行的规定,通过对逾期未整改不良行为、在清欠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限制市场准入,将有助于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一方面推动“今天的施工现场,决定明天的建筑市场”观念深入施工企业心中,另一方面推动施工现场与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

事实上,此前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参评企业的信用分作为评审因素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所占权重在4%与6%之间。《通知》则大大强化了施工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清偿责任。

3、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基础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支付保障金联席会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共八项制度构成了工资保障管理的制度体系。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通过强化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能够形成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三项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不难发现,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今年上线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通过将项目实名制登记和管理、项目农民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人脸实时考勤管理全面汇集至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筑牢技术防线。

此前,为保证“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围绕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举办了“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制作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口袋书》等普法材料;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向建设单位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还常态化开展了排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此次南京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力度,更将有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深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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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个回答  2021-09-29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3个回答  2020-09-16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怎么办。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向用人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4个回答  2020-09-05